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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1本處辦理某整修工程,承商於施工階段發現契約某工項數量短少甚多(已超過契約數量10%),於是承商發文本處要求依本工程契約第九條約定,請問若可依前述規定辦理時,施工圖施作範圍不變,僅現場實際施作數量增加(應該是設計監造單位漏算),這樣還需辦理變更設計否?可否於結算時直接辦理減帳即可.
答覆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九條 (工程結算) (一)工程施工項目與數量應以契約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為依據,其結算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計有『實作數量結算』、『契約總價結算』、『部分工程依實作數量結算,其餘部分依契約總價結算』3種,供本府各機關視個案情形擇一於招標時載明,請 貴處依諮詢工程所選擇之配套結算方式辦理,如採實作數量結算者,請參酌「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第四點之規定;如採契約總價結算者,請依本條之規定先辦理契約變更後再結算。
二、爾後 貴處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產業發展局),以達上級機關監督之權責。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katherine@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