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7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主旨:為辦理本局敬老愛心車隊「租用1,000具計程車用悠遊卡刷卡機案」招標事宜,續惠請提供意見。 說明: 一、本局前於96年11月8日惠請 貴局對旨揭採購案提供意見,並依據 貴局96年11月19日回覆意見續辦。 二、經考量 貴局回覆意見,本局擬將「廠商投標資格為已取得智慧卡公司認證或尚未完成認證,惟得標廠商須於簽約日(決標次日起15日內)前,將其開發之原型設備通過台北智慧卡公司相關技術認證、系統相容測試暨取得相關專屬權利授權。若無法如期於簽約日前通過前揭認證、測試暨授權,則喪失其得標資格。」之限制性資格規定,納入本案招標文件。 問題: 若原得標廠商(採價格標),因故(例如:未完成認證)喪失其得標資格,本局是否得依前開標結果,由價格次低廠商遞補得標?
答覆內容:
一、依據 貴局所提諮詢表及96年12月6日電子郵件內容回覆如下:
二、為避免因訂定廠商投標資格而衍生爭議,建議本案採下列二方案辦理:
(一)依前次答復內容,將取得認證及授權列為決標後「履約」項目之一,配合 貴局所規劃之時程,給予得標廠商一合理且適當之期間辦理取得認證及授權,並於契約中明訂此部分逾期之罰則(如每逾一日法款OO元,逾期達OO日時,機關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要求損害賠償、依採購法第101條辦理等),以提高對廠商之約束力,降低能力不足廠商貿然參與投標之可能性。
(二)若擬將已取得認證及授權列為廠商投標資格之一,則建議及早依規定辦理本案招標公告(非指智慧卡公司之公告),並於公告中敘明投標廠商申辦認證及授權之管道與所需資格,並訂定足夠之等標期,使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之等標期足供有興趣參與投標之廠商申辦並取得所需認證及授權。
三、參酌計程車隊之意見,考量日後選購及維修等之便利性,建議得以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可適當分散單一廠商得標後無法順利履約之風險。
四、另於政府採購法第18條對於限制性招標已有所定義,第22條亦明訂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並非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有所「限制」即為限制性招標。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