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請廠商說明後,確認未完成領標程序,無法提出領標憑據.請問電子領標憑據是否為資格標合格之要件?
一、本府於96年5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3546600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8日發布令,機關辦理採購,其中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二、如廠商未繳交電子領標憑據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如經廠商說明後,確認未完成領標程序,無法提出領標憑據者,則依投標須知第38點第1款規定,視為無效(本府96年12月6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8205200號函諒達)。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