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臺提問內容 1.本校「學生活動中心暨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預計採購金額計29,140,000元,惟總工程費至今尚未確定,須於97.5.31前通過都市審查,並依97年度議會審定單價計算,方可確定。 2.95年度預算編列前項委託技術服務費計2,745,000元整(已辦理保留), 96及97年度並未編列相關預算。請問: (1)依預算法25條及工程會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函規定,在預算來源未確定前,可否先行辦理採購? (2)本勞務採購金額雖預計為29,140,000元,惟截至本年度為止,其預算金額僅為2,745,000元整,如本年度委託技術服務範圍,僅須完成於97.5.31前通過市府都發局都市審查為止,則本勞務採購如可辦理發包,應採「已確定之預算金額(2,745,000元)」抑或「未確定之預計採購金額(29,140,000元)」?其採購方式為何?其契約總價應訂定為多少?
答覆內容: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函說明二為:「為避免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因機關無預算支付工程款或尚未取得工程所需用地,致使工程進度延宕或無法進行,並衍生日後履約爭議、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情形,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定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已取得。」 貴校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先確認工程預算來源及施工用地取得,並注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本府96年10月1日府工採字第09631332000號函規定,本府所有採購委辦案件原則上均需經年度概算審查通過後或妥籌財源後始得辦理採購招標程序,如因未能確定或籌措財源者而有先行辦理招標之必要時,仍應循年度預算程序或籌妥財源後,始得辦理招標作業,已編列預算但尚未經立法程序者,預算金額得為預估需用金額。
三、參考行政院95年5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3151號函說明一之規定:「為利整體計畫之執行及實際需要,對已奉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預算法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規定之精神,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惟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應列明:『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該函僅適用於「已奉核定之延續性計畫,並已於預算內列明其計畫總金額及分年度經費需求」者,如非屬延續性計畫之採購案件,仍應循年度預算程序或妥籌財源後,始得辦理招標事宜。
四、爾後 貴校如有採購法令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請先向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教育局)洽詢,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以達上級機關監督權責。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