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辦理「地政歷史資料e化服務作業」99年地政資料掃描建檔委外作業,於本(99)年2月補助本處經費二千萬餘元,本處(資訊室)依計畫分配經費為本處業務費97,000元,6個地政事務所各業務費1,930,000元和設備及投資費253,000元,各機關遂因應配合辦理本年度追加預算作業(如附件1);分配本處部分為辦理「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等資料掃描建檔,費用為97,000元。
因各地政事務所係屬連續計畫第2年計畫,故於年度初即個別或聯合公開招標完竣;本處部分,因屬第1年作業,建檔規格及數量迄今始備妥,現擬辦理採購作業,則請問本案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涉有分批採購而必須以公開方式辦理之疑義?
查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按內政部補助金額雖總額達千萬元,惟本處分配經費編列預算總額僅97,000元,未達10萬元,本處與各地政事務所均為獨立機關預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應可獨立辦理採購作業,如可獨立採購,因機關本項作業總預算金額未達10萬元,是否涉有違反採購法第14條之嫌,請惠賜卓見。
一、有關本案內政部補助貴處經費辦理採購,依所詢內容貴處依計畫分配經費為貴處業務費97,000元,6個地政事務所各業務費1,930,000元和設備及投資費253,000元,擬由貴處及各地政事務所自行依法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485號函併請參閱),請貴處再依個案性質內容檢討確認,並自行釐清是否有後續擴充之情形。
二、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10號函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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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