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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0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最近辦標時碰到一些問題,煩請解惑: 一、依補充標投標須知參-(三)-2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0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又依聲明書第十項規定廠商答否者請填寫分包項,如未填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請問若招標公告已公告標案不分包,非屬「中小企業」之投標廠商應如何填寫聲明書(未填則須澄清,若填寫則與招標公告不分包規定不符)? 二、依投標須知第柒節52點之(五)及第捌節第62點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與招標機關簽訂契約,若標案於開標當日已決標,得標廠商卻於決標一週後來函表示無法承攬,決標結果應 (1)先刊登「決標公告」後,俟撤銷決標權確立後再上網刊登「撤銷決標公告」?或(2)俟15日屆滿後逕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三、為維護本局電腦設備維修時廠商提供零料件為合法取得,不得以舊零件拆卸替換及次級品代替之,特要求維修時應提供原廠零料件,故於招標文文件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1個月內提供原廠電腦設備零組件維修授權之證明文件,以確保本局個人電腦維修品質及零配件來源,本案除原廠外,目前至少有十餘家廠商均具有授權維修能力。(一)本案辦標時招標方式應採行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二)若採行公開招標,得標廠商於簽約前表示無法取得原廠授權證明,該廠商是否可主張為「不可歸責於廠商之理由」免被停權?
答覆內容:
一、招標公告若已公告標案不分包,則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十項中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無需填寫,補充投標須知參(三)-2之「30%」採購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按前述情形則應配合修正,俾使招標文件有一致性。
二、茲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61條暨施行細則第84條之規定,『決標後』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刊登決標公告,決標後廠商若有撤銷決標之情形,機關再依規定撤銷決標。
三、提問三疑義,分述說明如次:
(一)機關辦理採購,若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係以非洽原供應廠商採購實有困難者為前提,按所陳在市面上既多家廠商具有該等維修能力之情形下則未符前揭條件,應以開放競爭為原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得標廠商無法於簽約後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明文件,是否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及是否停權,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或於招標文件規定該情形之認定標準及處置方式,若符合本法第101條之停權情形,即應依規定辦理。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