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招標案(未達公告金額)第2次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公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投標廠商僅一家,經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報價高於核定底價,因投標廠商未到場,無法辦理比減價。故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此情形在「開標紀錄」之「審標結果/流標原因/廢標原因」欄內應勾選哪一項:
四、□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五、□各合格投標廠商報價均超過核定底價,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比減價格後仍超過底價,宣布廢標。
本案依據 貴局所述,於「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內之「審標結果∕流標原因∕廢標原因」欄中第四、五項次如皆無法清楚描述實際之情形,得於第六項次(其他)內依實際情況登載並勾選之。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