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請問已知合格廠商未達三家之流標案件,即無48條第1項之適用,是否亦無第46條,底價於開標前訂定之適用,並俟該採購案件日後可得開標前,於開標前再行訂定底價。
一、茲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2項之規定,底價訂定之時機,如屬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流廢標後續行招標,仍應依本法第46條暨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重新檢討底價之合理性,並依本府92年8月28日府工三字第09221090100號函之規定,底價核定時間宜於開標、議價或比價前一至二日內訂定之,以求允當。
二、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規定:「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貴公司所詢之事項雖尚未違反法令規定,惟須至截標日期時間止才能確定未滿三家之流標條件下,仍請依本府函示之規定辦理以利實務運作,避免採購人員之開標事前準備工作過於倉促,恐易衍生疏忽事項。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