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0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提問內容:
招標文件已取消印模單規定,決標後簽訂契約時之廠商大小章,是否需要與投標文件大小章一致?
答覆內容:
依本府訂頒之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61條及62條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並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文件簽訂契約。雖取消印模單為投標必要文件(本府府工三字第09305529400號函),仍應於上述程序中審核廠商簽訂契約之大小章與投標文件一致。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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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