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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09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提問: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1條第4項、第73條第2項關於勞務驗收之規定,其「準用」之涵意為何?勞務採購之驗收,本府有無訂定統一作業流程?機關是否必須比照並適用前述規定辦理驗收? 二、本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94年4月26日府工三字第0940383550號函頒訂)第29條規定關於驗收程序,係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驗收。其審查會議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得視為驗收紀錄,該召開各階段審查會議,是否須依本法第13條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紀錄是否必須經由監辦人員簽認後始符驗收程序,得以辦理付款?機關對於技術服務及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案,辦理各階段審查會議得否通案於審查會議後,紀錄以會簽方式處理,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作為得否給付服務費用之依據?
提問日期:
09608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有2筆預算如下: 1.保健業務費項下預算金額單筆:10萬8,000元整,用於保健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用印刷費,印刷項目繁多,但每項印刷費金額小,該項費用因各健康服務中心作法不一,有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上招標案,有些中心則未辦理招標案,請問該項經費是否需依採購法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招標案。此外亦有其他項目下印刷費(均小於10萬)是否須合併辦理上網招標?(因總計大於10萬?), 2.保健業務費項下預算金額單筆:11萬1,000元整,用於各種活動用宣導品,因本中心舉辦之活動不盡相同,須依各種不同疾病或衛教項目採購不同主題之宣導品。該項費用因各健康服務中心作法不一,有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上招標案,有些中心則未辦理招標案,請問該項經費是否需依採購法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招標案。 以上疑慮,盼祁見復解惑,請 鑒核。 感謝萬分!
提問日期:
09608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於96年6月初業務課室陳簽以限制性招標採購,並於簽中隨附請購單、報價單(經多次電話議價後,獲廠商最優惠之報價單)。後,本案奉 准採限制性招標,惟由於所附請購單業已核章完成,故業務課不熟悉採購法,以為請購單完成即完成程序,逕行通知廠商履約,廠商並於96年6月履約完成。 本中心發現本案未依規定執行「召開議價會議、訂底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上開缺失行政責任,本中心刻正內部檢討論處中。 致於支付廠商價金部分,依本中心會計單位表示:「審計規定,採購需於程序完備後方可付款」。 是故,請問為完備前未執行「召開議價會議、訂底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可否再訂底價並邀廠商議價以完備程序,符合審計之規定。
提問日期:
0960822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1.本工程決標日為95年2月8日(契約生效日),核定之竣工日期為96年12月31日,工程履約期限超過1年,符合旨揭工程契約第12條(工程款之調整)規定,得依「臺北市政府工期1年以上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詳附件2)調整工程款。 2.前揭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採字第0九五三二八八九000號函修正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3.因修正後物價指數資料來源不同,請問96年的工程費是否可依新修正的物價指數(本府主計處)作調整,或仍需依修正前的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處)作調整,惠請解惑,謝謝!
提問日期:
09608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之評選,適用同法第94條之規定,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其名單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次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其外聘專家、學者,應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立之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問業務單位遴選外聘評選委員得否自行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立之建議名單(資料庫)以外覓得適當人選,敘明理由併同於建議名單(資料庫)內遴選名單簡化程序一次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此種做法合於規定嗎?抑或必須先於建議名單(資料庫)內遴選名單(含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產生名單)簽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若有餘額再於建議名單(資料庫)以外覓得適當人選另行分次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提問日期:
09608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提問內容:
請問辦理物價調整時,除扣除包商利潤、營業稅外,勞安及品管費用是否應亦需扣除,不予納入計算物調。
提問日期:
09608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公文檔案媒體儲存作業委外案〕,依契約規定〔...乙方前2個月每月每批至少掃描完畢交貨9萬頁,...乙方每完成應完成頁數送交甲方簽收備驗,甲方並依合約規定辦理驗收.〕本案得標廠商應於96年6月8日繳交第1批掃描數量9萬頁,惟該廠商迄96年6月25日止未交貨,且現場履約工作人員均已撤離,經本局抽查部份已完成掃描完成之影像檔,發現多數與契約規定之尺寸不符,且僅完成4萬餘頁,尚未達到契約規定第1次交貨之數量,請問本局是否須辦理1次驗收.本案本局已發函通知廠商將依規定辦理解約.請問本案情形是屬解約或是終止契約.此二者如何區別?
提問日期:
09608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處某建築新建工程,建築工程預算約3.5億、水電工程約0.5億,預計採用共同投標招標(甲等綜合營造業與甲級水電承裝業共投),有部分問題亟待釐清,請 惠賜。 1.本案共同投標方式是否符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2.本案廠商資格擬定為:(1)兼具甲級綜合營造業及甲等水電承裝業資格者單獨投標,(2)甲級綜合營造業及甲等水電承裝業各一家共同投標,(3)甲級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水電工程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36條規定,分包予甲等水電承裝業。是否恰當? 3.本案擬定訂投標廠商特定資格(相當經驗及財力者),問題如下: (1)如為甲級綜合營造業及甲等水電承裝業各一家共投,履約實績及財力是由共投代表廠商出具,抑或合併併計?如由共投代表廠商(一般為營造業)出具者,實績與財力限額是否仍照工程會所頒廠商特定資格規定辦理(因預算金額內含有部分水電工程金額)?抑或扣除水電工程預算部分再計? (2)履約實績如得採否併計者,應否規定該二廠商實績比例?(避免雖合併實績達規定門檻,惟水電承裝業實績超過一般工程慣例之比例) (3)如投標廠商採營造業單獨投標,並將水電工程予以分包者,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是否需具備分包廠商資格資料,另機關於審標時是否亦需審查該分包廠商資格? 4.共投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內是否可採代表廠商署名、或共同署名均可?
提問日期:
09608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未達公告金額案件如採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經工程會88年10月工程企字第8814641號函釋需於第1次公告前事先簽准.請問如採用前項依據除須事先簽准外是否還須考量其它因素使其不致於有疑慮.謝謝回復.
提問日期:
09608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有一財務招租案件(原光華商場舊址業經新建為資訊產業大樓,該大樓除安置原有攤商外1樓及B1出租經營);本案欲採公開評選後決定承租者,惟評選委員建議將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之不良廠商亦列為本案投標須知條款之ㄧ,請問妥適否?
提問日期:
0960801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某工程為94年8月發包之契約,契約內納入93年5月3日府工三字第09305526000號函修正之"台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該工程95年2月開工,96年6月竣工,依該物調規定開工後一年內是否可辦理物調
提問日期:
09607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當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無法議決時,依機關最後一次議價所定底價逕行辦理結算驗收作業,機關以公文通知廠商暫定金額(底價金額)後,是否仍須上網(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辦理決標公告?
提問日期:
096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本局擬製作供高齡者佩帶之反光手環1批,以提高其夜間行路安全,招標文件內該等手環除反光材料及檢驗標準已明定外,另材質、結構、耐磨性及耐水性等部份預計於招標文件內載明由廠商自行規劃設計,請問本案以「異質性最低標」方式,抑或最低標方式辦理為宜。
提問日期:
096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案為公開招標,於第4次開標時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進入底價,當場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惟事後發現當天使用之底價非第4次開標之底價,而是先前之底價;事實上,倘若以第4次開標之底價則該廠商減價至第1次時即已進入底價而決標。(參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請問本案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至該廠商第1次減價時即已決標之決標金額?或者有其他更適宜之處理方式?
提問日期:
096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案為公開招標,於第4次開標時僅1家廠商參與投標,該廠商減價至第2次時進入底價,當場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惟事後發現當天使用之底價非第4次招標之底價;事實上,倘若以第4次招標之底價則該廠商減價至第1次即已進入底價而決標(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9條)。請問本案可否重新補正開標紀錄至該廠商第1次減價時即已決標之決標價,或者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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