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廖先生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tms_kuo_1217@mail.taipei.gov.tw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05月01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730003800號
主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建立工程採購檢核履歷作業流程圖」及「工程採購履約階段自我檢核表」(B.1~B.3)各1份,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107年2月9日本府關懷協調小組臨時會會議紀錄及本府107年4月25日市長裁示事項辦理。
二、依上開本府關懷協調小組臨時會會議紀錄主席裁示事項第3點:「請工務局將採購各階段流程、sop及檢核表等資料,彙整成總表並周知本府各機關,協助同仁執行業務,紓減爭訟。」並經市長裁示「一年檢視成果,請研考會先登錄」,合先陳明。
三、首揭檢核履歷作業流程圖,作業程序分為檢核作業、機關內部控制作業、外部稽核作業3階段,說明如下:
(一)檢核作業階段:由該採購階段最基層承辦人員辦理檢核作業,該人員之直屬主管辦理複核作業。
(二)機關內部控制作業階段: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應每月通案彙報機關採購審查小組審查。該小組係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由機關專業人員組成,並得以機關現有類似組織代替。
(三)外部稽核作業階段:機關採購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報表、異常情形及待解決事項處理情形彙送機關關懷協調小組,機關關懷協調小組定期將相關報表彙送市府關懷協調小組,經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關懷協調小組協處仍未解決案件得提報市府關懷協調小組協助。另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將機關自我檢核作業列入稽核事項,並定期將各機關辦理情形及稽核結果彙報至市府關懷協調小組。
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決標後應將「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應辦項目納入首揭自我檢核表,以按月檢核為原則,重要項目則適時檢核,並依工期檢討採滾動式調整檢核時機。
五、旨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gpis.taipei/)之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行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