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故本府於108年6月14日核定旨揭流程圖,相關辦理重點事項說明如下:
(一)公開閱覽之文件應包括預定工期、預估預算金額及主要、大宗材料設備單價,詳「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文件一覽表」(如附件)。
(二)公開閱覽前,視案件性質及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1、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閱覽文件,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檢視招標文件。
2、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3、邀請廠商辦理說明會蒐集廠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回復。
(三)公開閱覽前,發函通知相關公會或協會轉知廠商相關資訊。
(四)公開閱覽文件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為原則,評估有需要時,始書面陳列機關處所。
(五)公開閱覽後,召會檢討修正招標文件,應記錄會議紀錄,敘明開會事由、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單位及人員、會議結論等。
(六)個別回覆廠商或民眾意見時,備註說明公開閱覽之意見(不含廠商名稱)及機關回覆內容;彙整後,將之公布於機關網站。
二、公告上網招標時,同時通知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大臺北地區(北北桃)公共工程承攬廠商(廠商名單將公佈於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網站)等知悉訊息及踴躍投標。
三、隨函檢送「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圖」、「作業程序說明及控制重點」、「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文件一覽表」及「公開閱覽意見說明表」各1份。
四、上述相關資料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及採購SOP知識庫項下,並上傳本府KM知識管理平台,可逕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