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7年8月3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08654號函會議紀錄七、(四)辦理。
二、本府前於107年8月28日邀集各一級機關,檢討各機關「臺北市政府企業社會責任評選項目表」(下稱本表)納入評選之辦理情形,經各機關研商討論後修正本表內容及執行原則,並簽報市長核定,先予敘明。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之採購案,應依本表「基本項目」選擇適用之子項納入評選項目,配分以5分為限。第二部份「加分項目」不以本表所列為限,「基本項目」未列入評選項目配分之各子項亦得參採納入之;惟投標廠商於「基本項目」及「加分項目」合計總得分超過5分者,以5分計。
四、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107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700186940號函示,「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項目列為本表「基本項目」之一,並為必選項目;同時考量本府各機關執行原則之一致性,併同本表執行原則,以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適用。
五、本函文及附件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