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8年12月8日台區營(98)榮企字第0430號函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0號函、98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316360號函送「研商機關辦理防水工程是否需開放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時,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招標機關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要求廠商投標時需檢附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者,另得依上開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擇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三、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機關應將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專業營造業等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倘工程標的非屬單純專業工程項目者,應請注意內政部營建署96年7月16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35618號函釋說明二:「..營造業法第25條第3項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核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可再分包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之釋示。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