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事項如有變更,亦無法換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倘行政作業上,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審核文件或執行依據者,或將產生審核作業之瑕疵,本部爰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上開事項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左側之「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公佈,合先敘明。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爰廢證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上開事項請參閱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右側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相關問題Q&A」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招標事宜常見問題Q&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
三、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