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97年9月25日北市都秘字09733421900號函。
二、有關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第(八)款第3目:「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經說明後,仍無法提出電子領標憑據者。」無效標之情形,是否觝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第09600182560號令: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為不合格標情形等疑義,分述說明如次:
(一)茲依工程會96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471640號函釋該會第09600182560號令執行疑義,其說明三略以:「來函說明四『廠商投標時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檢附電子領標憑據,經請廠商說明後...無法提出電子領標憑據時,機關若依上開招標文件(投標須知)之規定判廠商為無效標...』,尚無違反本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之規定。」,查府頒投標須知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8點第(八)款第3目之備註欄已有說明。
(二)茲依工程會94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5630號函說明二:「...該憑據廠商可使用『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書面明細,並附於投標文件中,機關開標時可以「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查詢憑據編號方式驗證。」暨說明三:「...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故非屬本法第48條暨施行細則第55條應於開標前確認之情形。
(三)茲據「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第2點暨第4點之規定,廠商應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採電子領標,系統於收費後發給電子領標憑據。經電洽中華電信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得知該公司提供HINET用戶加值服務僅供用戶查詢標案及線上瀏覽招標文件,欲標辦政府採購案件者,仍應依規定實體領標或經領投標系統電子領標。
三、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款規定:「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其與「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知」第5點規定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提供被查詢者3年內票據信用相關資訊之年限不一致1節,其退票紀錄時間之認定得以事實發生時間認定之。
四、所詢公共工程競圖注意事項疑義,說明如次:
(一)公共工程範圍及涵義,於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已有定義。
(二)適用情形於該注意事項第2條已有規定。
(三)注意事項第11條「應予參選廠商三個月以上之等標期」及第12條「應就廠商服務建議書須包含之內容詳以規範,並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得否報經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不納採是項規定1節,該注意事項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係工程會為協助各機關行使裁量權時,為建立一致性合理模式,避免爭議,而訂頒之注意事項,供各機關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