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730150601號
附  件:
主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如有延誤履約進度情形,機關應積極督促改善,避免延誤情形繼續擴大,致使採購效率降低及機關遭受損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鑒於本府所屬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進度嚴重落後時,機關遲未終止契約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或第12款規定辦理,已嚴重影響採購效率,未符公共利益。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考量工程性質及需求參考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範本)訂定契約,其中範本第11條第2款第1目、第29條、第48條及第49條係為廠商進度落後之處理機制,宜明訂於契約。依範本相關約定,廠商進度落後時,機關之處理機制如下:
(一)履約實際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時,工程司應依範本第29條第1款,要求乙方加班趕工限期改善或提出趕工計畫。
(二)履約進度落後,巨額工程達5%以上,其他工程達10%以上者,工程司應依範本第29條第2款約定處理,機關並得依範本第11條(估驗款之給付)第2款第1目約定暫不給付估驗款,以促使廠商趲趕進度。
(三)廠商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符合範本第49條第1款第2目約定情形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承說明一,如廠商履約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有效改善,甚至落後情形持續擴大,已符合得終止契約之要件者,經機關檢討,必要時應採取斷然之措施─終止或解除契約,避免因採購延宕造成機關實質上損失持續擴大並損及公共利益。
三、為避免廠商延誤施工進度情節重大致使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依範本第49條第4款取得之款項尚不足以支應機關之損失之情形,建請各機關於工程招標時,考量採購案性質及有效控管施工履約進度,可訂定分段進度(或里程碑)及最後履約期限,如廠商有前述情形時,則機關除依範本第49條第4款將尚未返還或給付廠商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估驗計價保留款外,尚得依範本第48條第2款及第3款(訂定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之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計算逾期罰款,以確保機關權益。
四、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之情事者,應確實依該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併請注意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後段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109之1之附記規定,如以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辦理者,請注意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款之規定),以督促廠商殷實履約,並促進廠商間之良性循環,達成提昇採購品質之目標。
五、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96年12月21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2083800號函修訂)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府頒招標文件範本/工程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