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函文節錄如次: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二)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查本府88年5月26日府工三字第8802321300號函頒「採購招標公告事項範本」第10點理由及說明第2款規定「預算金額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1項「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及同法同條第2項「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查核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不在此限」。
四、至於機關是否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得自行決定;惟除價格納入協商項目者外,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者,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是項規定,以利機關採購招決標作業之執行。本府將納入府頒投標須知範本之研修。
五、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