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鍾兆豐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05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412352000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及同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適用範圍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4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400082160號函辦理。
二、旨揭令載明:「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情形。」
三、旨揭函說明二略以:「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
四、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標的有部分涉及前揭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則有旨揭令函之適用;惟請注意若因其中少數比例之標的屬旨揭令範圍,致全案均適用旨揭令之情形,而生採購爭議之虞者,得將其中屬旨揭令範圍之採購分別辦理。併請查察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4條、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及第13條規定。
五、另有關大陸地區廠商及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工程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及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已有說明,依上開101年9月13日函說明四略以:
(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二)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適用GPA之採購,如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23條(現為修正版GPA第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六、機關辦理適用旨揭令函之採購,對於大陸地區廠商及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縱非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基於確保國安(含資安)目的,請依前揭工程會101年4月18日及101年9月13日函示處理原則,不允許該等陸資廠商參與。工程會103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300075310號函,併請查察。
七、機關辦理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如有該業務範疇之適用疑義,請洽該業務範疇所載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窗口釐清。
八、前揭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九旨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行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