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322510號函辦理。
二、據近日媒體報導,有機關人員利用承辦空調、機電工程、水塔維修等小額採購案,涉嫌勾結廠商中飽私囊,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前後歷經數年均未被發現,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殊值檢討。
三、機關如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例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工程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9230號函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已彙整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請詳見附件工程會函文說明三。
五、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各階段事項(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工程會及本府均已訂定其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其內容及下載方式分述如下:
(一)工程會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編號JP01至JP17,相關文件已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項下,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參採使用。
(二)本府103年2月27日府工採字第10330110400號函編修「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第七版)」,並以同函通知本府各機關學校領取,該作業程序電子檔案建置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址: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本府相關電子書/)項下,請本府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參採使用。
六、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小額採購之驗收,雖得免辦理現場查驗,而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惟仍應注意避免發生流弊。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七、旨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行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