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鍾先生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8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311544900號
主  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示說明如下:
(一)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訂約機關可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標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就較常訂購之金額、數量,據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對於逾此上限之需求,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三)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業已建置標的品項之「單次最低購買數量(或金額)」及「單次最高購買數量(或金額)」必填欄位,供訂約機關填列。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請確實依上開工程會函示內容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客觀分析歷史訂購資料,或事先調查預購需求數量,妥適就不同品項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各適用機關所需採購數量超過上限之需求時,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本案相關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