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5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300161860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示說明如下:
(一)查工程會92年1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200506880號函(公開於該會網站)已說明,依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分類,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係屬代碼表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而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規範特許之I類細類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且依內政部90年5月18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3664號函釋,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
(二)惟經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反映,有部分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案件,其投標廠商資格未包括景觀專業服務業,致生爭議,爰重申如上。
三、本案相關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