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10300109610號函辦理。
二、臺星雙方將依ASTEP政府採購章之內容,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除了已納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機關外,增加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為適用機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亦將於該府升格為直轄市後納入適用;另中央機關財物及勞務採購適用ASTEP之門檻金額,將由適用GPA之門檻金額13萬特別提款權(SDR),降為10萬SDR,由新臺幣600萬元降為461萬元。
三、各機關對於適用ASTEP之採購案,倘於本年4月17日下午5時30分後傳輸中文採購預告或招標公告、英文採購預告或摘要招標公告、以上採購案之決標公告、未經公告招標程序且決標日期在4月19日以後的決標公告,請載明適用臺星經濟合作協定;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亦同。
四、有關ASTEP相關資料公開於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政府採購章)。
五、本次頒布之臺星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後,本府除前揭配合事項外,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財物、勞務及工程服務等採購適用ASTEP之門檻金額,與適用GPA之門檻金額相同。
(二)承諾之財物及工程服務等清單分別適用中華臺北於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錄一之附件四及附件六,另簽署(ASTEP)與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服務)清單之差異,詳隨函檢附本府整理之「簽署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與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承諾開放清單(服務)差異分析表」。
(三)有關修正版GPA條文已於本(103)年4月6日生效(工程會10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300080180號函及本府103年3月25日府工採字第10310961900號函諒達),其中第11條「等標期」相較於現行GPA規定,增列網路招標公告、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三種情形,各可縮短等標期5日,隨函檢附本府整理之「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供參。
六、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