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院102年11月15日北市浩院行字第10230496901號函。
二、「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府品管要點)係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工程會品管要點)訂定,故有關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之專職人員,其執行職務當依工程會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因「專任」一詞,實務上易造成監造單位現場人員於同一工程再兼其他職務之誤解,故101年2月14日修正之工程會品管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中,已將「專任」一詞修改為「專職」,且依其說明,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之人員如屬「專職」,則於同一工程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
四、至於 貴院於所送採購業務諮詢表中列示「因初步檢視本案勞務契約書對於品管人員『專任』定義未限定不可身兼原單位之公司主管職,故本機關未以契約書第9條第5點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部分,因未見契約書原本,本局未便置喙;惟建議 貴院仍應充分參考前揭各項說明所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