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賴丞賦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5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afu@mail.taipei.gov.tw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03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210702700號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利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合作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參與技術服務採購標案,茲提供其作業方式之相關說明如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2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10200072210號函辦理。
二、本府於95年7月6日以府工採字第09503316600號函轉工程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致各機關(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工程會函說明二之(一)已載明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之委託設計、監造,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組合方式,得包括允許旨揭共同投標作業方式。此一方式有利於多元工程團隊之組成,亦有助於產業合作發展。
三、由於部分業者對於上述共同投標方式是否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存有疑慮,工程會特於102年2月6日邀請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新北市政府及本府開會研商,獲致未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之結論,詳工程會102年2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200053600號函附會議紀錄(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以下為會議結論之內容:
(一)採購標的除建築物設計監造服務外,尚包括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並無牴觸建築法。
(二)建築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係闡明建築物設計及監造業務之專業分工,屬廠商間之內部法律關係,不宜擴及箝制機關與廠商間私法自治之自由選商方式。
(三)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其工作事項應依循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主辦項目內容,其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工作,仍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不會侵犯建築師依法執業範圍及權益。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