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2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10200072210號函辦理。
二、本府於95年7月6日以府工採字第09503316600號函轉工程會95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5400號致各機關(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工程會函說明二之(一)已載明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或6層以上建築物之委託設計、監造,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組合方式,得包括允許旨揭共同投標作業方式。此一方式有利於多元工程團隊之組成,亦有助於產業合作發展。
三、由於部分業者對於上述共同投標方式是否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存有疑慮,工程會特於102年2月6日邀請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新北市政府及本府開會研商,獲致未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之結論,詳工程會102年2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200053600號函附會議紀錄(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以下為會議結論之內容:
(一)採購標的除建築物設計監造服務外,尚包括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並無牴觸建築法。
(二)建築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係闡明建築物設計及監造業務之專業分工,屬廠商間之內部法律關係,不宜擴及箝制機關與廠商間私法自治之自由選商方式。
(三)機關允許建築師與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投標,其工作事項應依循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各成員主辦項目內容,其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工作,仍應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不會侵犯建築師依法執業範圍及權益。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