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01年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63880號函。
二、轉知工程會函囑其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略以:「據部分廠商反映,機關於議價前訂定之底價偏低,壓迫廠商減價,與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宗旨不一致」。
三、依旨揭函囑,機關如刻意訂定偏低之底價,以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對於屬意之廠商卻又訂定較高之底價,以利其得標,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下列規定,請勿採行:
(一)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二)第46條: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其目的係要避免機關訂出不合理之底價。
五、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第6款及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如有操弄底價,為不當之決標行為者,機關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其觸犯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有關旨案訊息,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www.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