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周麟鳴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5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110910500號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辦理評選優勝廠商,其與優勝廠商議價前之訂定底價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影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101年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63880號函。
二、轉知工程會函囑其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略以:「據部分廠商反映,機關於議價前訂定之底價偏低,壓迫廠商減價,與採行最有利標決標之宗旨不一致」。
三、依旨揭函囑,機關如刻意訂定偏低之底價,以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對於屬意之廠商卻又訂定較高之底價,以利其得標,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下列規定,請勿採行:
(一)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二)第46條: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其目的係要避免機關訂出不合理之底價。
五、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第6款及第17款規定,採購人員如有操弄底價,為不當之決標行為者,機關應依同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處理;其觸犯刑事法令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有關旨案訊息,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www.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閱。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