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前述公告程序,歷年來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多次函釋,為協助本府所屬機關瞭解相關釋示函之原意,茲彙整並表列工程會及本府相關函文如附件,俾以釐清。
二、本府92年5月12日府工三字第09210997600號、94年3月11日府工三字第09403817900號及97年2月25日府工採字第09701645100號等函均已作廢。重申屬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第15條限制性招標之採購者外,本府各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均應上網刊登招標公告為原則;上開限制性招標案如未以公告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以增加競爭機制。
三、本函文及相關釋示函登載於工程會網頁(http://www.pcc.gov.tw/)之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