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92953號函辦理。
二、查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尚非屬旨揭一覽表所稱「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爰刪除原一覽表與該項規定有關之內容。
三、另經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辦理採購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發現部分機關執行上級機關監辦職權時,業已通案核准下級機關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免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為免有違上開「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之規定,請各上級機關勿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所有案件均自行辦理。
四、有關本府95年4月6日府工三字第09531176800號函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併同停止適用。
五、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