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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8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92.12.02)有下列態樣 三、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五)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依據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請問下列評選方式是否屬上述錯誤態樣之範例? (1)若僅有一家受評廠商,應由該廠商簡報,由委員依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綜合評定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總平均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2)受評廠商超過一家時,評定為優勝廠商者需有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答覆內容:
貴單位以受評廠商家數訂定不同合格分數,已有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適用。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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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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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