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1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一、請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所指為何? 二、請問有關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之廠商資格文件-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文件,機關是否可自行依案件性質或廠商資格之不同,而修改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為廠商可不必檢附上述文件(例如廠商資格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答覆內容:
一、有關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認定,請上網參酌工程會88年10月28日工程企字第8816188號函及8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8900450號函列舉之公營事業機構,及類似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組成的非公司事業機構。
二、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貴單位可依採購標的及需要擇定。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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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