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有一採購案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案原簽11名評選委員,但有2名委員婉拒擔任委員,因時間緊迫第1次評選委員會議僅9名評選委員組成開會,本局基於考量本案評選委員需涵蓋各領域專業素養,擬於第2次評選委會議增聘2名委員,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請釋疑?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第14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惟本案基於考量評選委員需涵蓋各領域專業素養,貴單位擬於第2次評選委會議增聘2名委員部分,經查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未有相關規定,如機關基於正當理由且兼顧採購之公平合理,得予增聘委員,惟仍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另如委員會名單已公告者,則應予修正公告。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