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採購案廠商無法履約辦理解約並予以停權1年,廠商對停權的處分表示異議,於處理異議的過程中,可否對採購案另進行重新招標作業?不須待爭議結論。
若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酌,並無對貴機關採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2項規定,於完成審議前通知暫停採購程序,則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未確定前,貴單位仍依原處置辦理後續重新招標事宜。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