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第4條第1項2款之2之專家學者出席費,如因投標廠商家數太多,分上、下午辦理評選,其出席費係給付1次還是2次?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300436640號函釋示,關於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外聘國內專家、學者,其支給相關費用之執行疑義,回歸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例如:「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另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壹項第六點規定: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二、貴單位所詢分上、下午辦理評選,若屬一次會議,則應依上述原則,以每次會議出席費2000元為上限。
三、如投標廠商家數過多,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分階段辦理評選。或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除出席費外,增加審查費,每件690元,但應有上限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某一定金額。以上建議供參考。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