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委託案已於94.01.13簽約,契約內載明要在6個月內籌備及開辦,故應在94.07.12開辦,但開辦前得標廠商評估分析本市的身障機構狀況,想依契約第20條變更服務內容(本局提供三層樓房舍,其中二層樓為提供住宿45人,一層樓做日間服務,得標廠商想變更為一層樓住宿,二層樓提供日間服務),如本局依契約書第20條同意變更服務內容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
答覆內容:
本採購案是否得辦理契約變更,仍請貴機關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辦理;若貴機關經審酌將辦理契約變更,請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並擇適當項次辦理。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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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