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上網採購XX一批約450萬元,規格中寫明需歐美日進口品,原案可透過中信局指定廠牌及廠商,價格一定,但考量有不公開疑慮.
二、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特定來源地。是否特定來源地是針對一或二個來源地,才政府採購法第26條適用.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本案招標文件之規格要求為歐美日進口品,已與前述規定相悖,並有工程會「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三、規格限制競爭(十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之適用。
二、本案亦可依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內容及政府採購法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辦理採購事宜,並無違反採購程序之公開原則。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