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
若已以最有利標評定優勝廠商,而於實際路勘時,校方認為廠商所提供之住宿,行程及餐飲品質不夠理想,而廠商又表示無法變更時,校方可否拒絕簽約,而後續之押標金及決標公告如何處理?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13條及第15條規定,招標機關應將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定辦法載明於招標文件中,若貴機關原招標文件無協商規定而要求廠商進行協商措施,且拒絕與決標廠商簽約,則與政府採購法第57條「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規定不符。
二、本案相關案例,工程會於94年2月22日新總庶字第0941120056號函「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實務作業24問」已有釋示,請逕上網查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