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93年度XX維護委外服務專案已於4/30到期,94年度委外採購尚未辦理完成,此期間空窗期(期間為5/1-5/30)之人力服務如直接以請購方式辦理,是否會有瑕疵?如是,該以何種方式辦理為妥?
1.如原委外服務契約尚在履約階段,如因緊急需求,則可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追加原契約執行期程,以為因應。2.如貴機關直接以請購方式辦理,若採購金額若未達到公告金額,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招標,惟應依採購法第14條及施行細則第13條分批採購原則辦理。
3.長期而言,如未來有類似之採購,可考慮於招標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保留後續擴充權利一段時間,在次年委外契約完成招標前,延長服務期間以為銜接。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