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總隊辦理「南港經貿園區市地重劃區南港國小校地拆除整地工程」施工預算為25,510,281元,應為乙等營造業方可投標,因施工預算含殘餘價值(廢鐵、鋁)9,568,384元,致施工預算降為19,344,548元,丙等營造業即可投標,本案應訂乙等或丙等營造業可參與投標?
(二)承上,本案押標金應以施工預算25,510,281元之5%計算或施工預算19,344,548元之5%計算,謹請釋復。
一、本案包含工程採購及有價料之變賣標售,參考「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行政院93年12月17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479050號函頒)第6點第2、3款規定:「將工程採購與有價土石標售以合併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區分工程支出及有價土石標售收入,並分別編列預算書;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九款規定認定;決標原則得採用收入與支出之差值對機關最佳者辦理。(第2款)」「機關就有價土石標售之收入,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繳庫,不得扣抵、挪移或墊用。(第3款)」
二、建議本案參採前揭原則辦理,將本案區分為拆除整地工程採購部分、有價料之變賣標售部分,於施工預算書內分列兩大項項目,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規定,採購金額以工程採購之支出部分認定,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其押標金。有價料之變賣收入部分,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工程採購之施工預算為25,510,281元,殘餘價值(收入)9,568,384元,廠商資格是否允許丙等營造參與投標,可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09800055650號函示(本府98 年 04 月 07 日府工採字第09812093100號函計達,並公開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
四、復因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非屬政府採購法範疇,建議將前揭說明併營造業法相關規定予以彙整後,洽主管機關釐清。
chieh2@pwbmail.tcg.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