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XX整修工程,流標後繼續辦理公開招標。重新招標時變更補充投標須知內容:將保固金由5%調降為2%,竣工日期由8/15延長至8/25。此等變更是否可沿用原招標案號,辦理第2次以上招標公告,或是須另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
一、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三、(二)、4.(4)規定,本案經修正調整後之招標文件,依工程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10727 號解釋函,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機關認為確屬需要,且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簽報首長同意不受三家限制,續辦第二次公開招標,並依第二次招標規定之等標期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二、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3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請機關考量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8條訂定合理等標期限。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