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辦理「臺北市信義計畫區交通控制系統工程」及「臺北市既有快速道路交通監控系統工程」委託監造設計服務驗收事宜,惠請協助釋疑,說明如下:
一、「信義計畫區工程」於96年8月6日完成驗收,「既有快工程」於97年2月26日完成驗收。該二工程均已竣工並完成驗收程序,惟因廠商發生財務問題,本處於96年4-5月間持續接獲法院來函假扣押並有工程尾款訴訟尚未有判決,致無法續辦後續決算事宜。
二、依據該二工程監造設計契約第九條規定監造服務履約期限:「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按正常程序應完成工程決算無待解決事項後才能辦理監造設計驗收事宜,惟旨揭二工程自法院開始審判迄今已近1年仍未有一審判決,考量審判時間冗長,本處是否可先行辦理二工程監造設計之驗收程序,並在驗收紀錄中加註將請監造單位仍應配合完成後續決算事宜,或是否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方式。
一、貴處所詢驗收結算事宜,係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二、為提高採購案件結案效率, 貴處所提問第二點之處理方式尚屬可行,併請參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7點規定之精神卓處。
三、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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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