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所謂「公正人士」可否以經雙方合意所指之營造業工會做為「公正人士」而逕委由其辦理驗收?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公正第三人」,其第三方需為具有一定『公信力』的機構,對於旨揭採購應有專業分析或鑑定之能力,且對於機關或廠商無利益衝突或應迴避事項,方無不公正之疑慮。
二、據前開規定,該公正第三人僅能進行查驗作業,供機關辦理驗收作業之參考,於本法並無得委由辦理驗收之規定之適用。並參考工程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3323號函示:「如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之需要,可聘彼等擔任協驗人員」,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12目之規定,得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驗收之協辦」。
三、營造業公會應洽詢瞭解該項目是否屬該公會得受委託之業務(營造業法第48條請參考,如有疑義,建請洽詢該主管機關),且是否與當事雙方之一有利益之關係(比如營造業廠商),應先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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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