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委託合作社販售餐盒、服裝,而招標監辦事宜均由學校負責,此種模式銷售所得需入學校保管金專戶,再由學校支付廠商及合作社利潤嗎?如果需入學校保管金專戶,是否視同為學校代收代辦性質,合作社不得收取利潤?
本案依提問內容係校方委託合作社「販售」餐盒、服裝,其委託屬政府採購法第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之勞務採購,相關採購規定,如合作社應如何將銷售所得予機關及其服務費用(或利潤),應訂明於雙方勞務契約中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