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提問內容:
經查本所辦理採購1案,其公告資料上載明「廠商資格摘要:營業項目印刷、廣告設計業。」請問其廠商投標資格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是否僅需具備其一條件,或兩者條件皆需具備?懇請提供意見,俾供參考。
答覆內容:
茲據政府採購法第36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暨第37條之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其營業項目是否可擇一符合1節,旨揭廠商資格係由 貴所訂定,其訂定之原意及准駁與解釋之權責單位應為 貴所,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答覆人:
張孟超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