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委託民間單位經營管理社會福利機構,該民間單位為使室內空間及設備符合其提供服務之需求,經本局同意補助辦理室內裝修工程,其與廠商簽訂之工程契約書內履約期限僅載明為80日曆天,且契約內皆未註明是否扣除星期例假日或國定例假日,惟廠商向該民間單位表示機構所在社區管理委員會表示星期例假日不得施工(施工前民間單位亦無接獲管委會通知),影響工程進度,此管委會要求假日不得施工部分是否可視為非可歸責廠商事項,而依契約約定進行履約期限延長事宜?
查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及同點第二項:「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爰本案訂約時應於契約內明定日曆天是否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及履約期限展延之相關約定,如未註明者應探求當初訂約時原意,並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之原則,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