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陳專門委員想明瞭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與工程會為何有差異性?此差異性是否導致將來工程會查核時,列為缺失項目?
一、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與工程會範本之差異性一節,經查工程會範本之訂定除依法納入契約應約定事項外,併考量政策推動及產官學界相關意見融彙訂定,另工程會範本係供各機關參採,並無強制性採用。
二、本府除依地方自治,因其事務及工程受地域、特性、規模、實際需求及執行等原因,視實際需要增修或補充各類採購事項條款外,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條款及內容,原則上均參考工程會範本及採購契約要項應行約定事項為基本架構而修訂,並參考歷年來各機關於招標採購案類過執行過程中,所遭遇之窒礙難行之條款,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履約爭議調解案件或採購稽核小組辦理易生爭議之稽核案件時所發現契約條文缺漏、不明確、有違公平合理原則部分適時修正,並利各機關學校之採購人員有所依循,爰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及規範,係依法制定並依本府工程採購需求所修訂。
三、至於此差異性,是否導致將來工程會查核時,列為缺失項目部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基本上機關履約管理只要不違反契約約定之事項,則無列為缺失項目之虞。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