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辦理之「XX統包工程」(公告金額以上,不訂底價,作有利標決標)依法辦理公開招標,歷經三次公告均無廠商投標,經檢討擬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惟後續執行程序(包括邀請廠商之投標方式、是否仍依投標須知規定撰擬統包企劃書、機關是否仍召開評選會議評定該等廠商是否為最有利標廠商等)?
本案經3次公告均無廠商投標,貴單位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辦理限制性招標,須以前述「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為原則,及「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之規定,依招標文件所訂定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辦理後續作業。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