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第6點規定:「調整工程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計給前二個月當期工程估驗款為計給原則;…。」另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1款之規定:「部分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乙方依下列規定申請估驗計價,經甲方核實後給付之。…」
二、因此物調款應由廠商提出估驗計價款時一併計入,尤其近期營建物價指數下跌而有出現扣減契約價之情形,機關應督促廠商適時辦理,避免產生未扣減價金而超估之情事,如廠商未及時於辦理估驗計價提出者,機關應督促廠商儘速辦理,最遲應於結算驗收時納入工程結算總價。
三、類此物調問題,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 (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業務諮詢/Q&A項下,已有類此物調問題答詢,請 貴機關至該網站項下查閱。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