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辦理XX委託辦理案,採限制性招標、分項(工作標的:A、B、C)複數決標,目前A及B工作標的業已辦理完成決標,因C標的投標廠商於評選時未達及格分數致廢標。本局於刊登決標公告時,【執行現況】欄位,應填「部分決標」,刊登評選委員會資料(評選委員的名單因刊登決標公告而公開),有關C標的,是否應依原案號辦理第2次公告,或另案重新辦理?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各款原則辦理,至於無法決標之部分,仍應以同一案號續行招標,而評選委員會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二、是以,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應予公開,另重新招標是否更換委員乙節,建議作法如下:採購案重新招標時,評選委員會名單應完成重新遴聘並予保密程序,以符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會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但重新遴聘之委員與第1次評選會之委員名單相同,並無不可,由機關自行決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