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件提送問題:契約規定以坊每用5日前應提送上個月工作月報,送甲方備查。
1.本次2月份提送因過年期間(111年1月29日至2月6日),查依據府頒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內附記-3.本表規定應辦項目之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屆至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期限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2.若依上述契約規定,廠商遲於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日時間帶之為(111年2月7日),廠商實際提送為111年2月10日才提送,請問逾期罰款計算基準應採(2月5日或2月7日)計算方式?
一、貴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內附記3規定略以:「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二、承上,若本案契約規定「乙方每月5日前應提送上個月工作月報,送甲方備查」,本年度2月5日提送期限適逢春節假期,依前揭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2月7日為期限屆至日,倘廠商未於當日(2月7日)將文件送達,則自2月8日起算逾期日數。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