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鍾○○,今年辦理本中心的室內裝修工程案,有問題想跟您請教,如下:
本中心原有一套門禁系統,今年裝修工程將新增許多空間,亦需裝上門禁系統,編預算時,是以擴充門禁的方式保留而非全面汰換,請問可以在工程預算書內註明門禁之規格系統需與舊有之門禁相同嗎?
感謝!
一、有關台端詢問限制競爭疑義,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略以:「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是以,規格訂定是否造成限制競爭,應以該規格是否逾越機關所必須認定。
二、倘貴局經檢討有新舊門禁系統同時並存必要,得於招標文件之功能要求加註擴充之門禁系統應與舊系統相容或類似文字,尚非規定必須與舊系統相同,以避免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